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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那么,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二、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

  1、玩忽职守罪的量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

  2009年6月起,被告人某某担任大兴区人民政府人口和出租房屋中心主任。在任期间,未按照岗位职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旧官镇南街三村振兴北路27号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情况进行检查,同时也未要求南街三村振兴北路27号房主张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到该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也未要求缴纳出租房屋税,致使振兴北路27号一层高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服装厂长期存在,直至2011年4月25日振兴北路27号的火灾发生,造成18人死亡,2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及13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某某玩忽职守的行为情节较轻;2、由于基层服务管理站的人员没有向被告人某某汇报相关的检查情况,导致流管办没有联合执法;3、被告人某某的失职行为与火灾导致的严重后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4、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工作表现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从上述可以知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千万不要为了利益迷失自我,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