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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罪如何量刑

来源:舒城律师 网址:http://www.vipszls.com/ 时间:2022-05-07 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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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从而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构成的犯罪。那么,渎职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失职渎职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枉法裁判罪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1、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滥用职权罪,在此后颁行的大量法律法规中,特别是附属刑法规范中多次出现“滥用职权”一语,并逐步明确滥用职权者的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在立法模式上采用总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即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概括性的规定滥用职权罪,以徇私枉法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罪,放纵走私罪等为滥用职权罪的具体规定,做到了纵横结合,相互协调,形成了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体系,使惩治滥用职权行为进一步法制化和规范化。综合考察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2、刑法将渎职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解决了对这类人员滥用职权无法可依的问题。

  3、同我国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的规定不协调。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受贿行为,按照刑法第八章中规定的受贿罪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则不按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反映出立法思想上的不统一。

  案例:

  案情概述:村委会副主任通过决定村返回地建筑工程承包商收受巨额财物。2004年--2009年,时任瑞安市上望街道九二村村副主任的潘孝锦,利用担任旧村改造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职权便利,先后收受工程承包商好处费490万元。

  2007年潘某以薛飞銮等11建房户的审批手续伪造村委会和其印章为由拒绝上报。事后在潘小楷、潘某的说情下,予以上报并获取审批。事后潘小某、潘某将上述建设项目承建权予以转让,并分给潘某40万元。

  瑞安法院以潘孝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责令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以上就是关于渎职罪的量刑,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