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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对人体的危害很大,所以世界各地一直在进行禁毒和运毒的打击。同时,法律层面对贩毒、贩毒等犯罪分子也有相对较重的处罚。那么贩毒量刑和次数有关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 贩毒量刑和次数有关吗

按实际情况,贩毒一次和贩毒两次是没有区别的,但是对于贩毒的数量可以累计计算,贩毒两次的毒品数量可以累积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包庇贩毒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隆龙、高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潘隆龙在北京市东城区天桥商场门前,向梁伟(已判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约5克,公安机关起获0.29克),由高辉于梁伟转卖后收取毒资1700元。后,潘隆龙安排高辉从他人处购买毒品用于共同吸食。被告人潘隆龙、高辉于2014年5月13日在二人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潘隆龙暂住地起获甲基苯丙胺0.1克,从高辉暂住地起获甲基苯丙胺6.12克。另,被告人高辉到案后协助抓获向其贩卖毒品的李想。

审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隆龙、高辉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隆龙、高辉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隆龙关于其没有谋利的辩解,及被告人高辉关于其对贩卖毒品不知情,没有主观故意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与在案证据相悖,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潘隆龙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贩卖毒品罪没有判决,应当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高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对被告人高辉酌情科处刑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潘隆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10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高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三、继续向被告人潘隆龙追缴违法所得1700元,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扣押在案的黑色诺基亚牌手机一部、烟盒一个、弯锅五个、冰壶二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从上述的可以知道,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是以毒品的数量来进行计算,但是对于毒品运输多次的惯犯一般情况下会相应的加强处罚,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