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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难么,离婚时夫妻财产要怎么认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或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夫或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夫或妻一方的衣饰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的法定的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书面形式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案例:

  刘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单位同事,结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婚后十年双方打算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发生了争议,王先生认为,婚后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全部平分,而刘女士并不赞同。

  双方待处理的财产如下:1、双方的工资、奖金;2、王先生在休息日为其他小公司提供代记账服务的报酬;3、刘女士利用空闲时间写小说所赚取的稿费;

  4、夫妻在朋友经营的烧烤店投资了50万,每年8万左右的分红;5、刘女士的父亲去世,刘女士按法定继承分得的一套房屋;6、王先生父母老家的房屋被征收,王先生分得安置款15万;7、刘女士在一次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金10万元;8、王先生的朋友赠与王先生个人的一辆二手汽车。

  解析

  财产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案例中,第1至6项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第7项财产属于刘女士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第8项财产是王先生朋友明确赠与王先生个人的财产,所以,虽然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依法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上述就是有关于夫妻财产的认定,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