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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社会中,离婚率越来越高,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那么受害一方可以提出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可以提出?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3年内提起。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中的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1、离婚中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下:

  (1)、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案例: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女方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生子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曹某被判赔偿原告、前夫程某抚养费损失4.2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1998年5月,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次年10月生育一子。婚后,因被告对家庭关心不够且与他人同居,原告于2005年10月提起。

  同年12月,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负担,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嗣后,原告怀疑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于2007年1月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自己与孩子之间的亲权关系进行检验,结论为原告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为此,原告于2007年10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20万元抚养费损失和20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应互相忠实的义务。现双方虽已经法院判决离婚,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但该赔偿性质应属离婚损害赔偿,与本案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现原告又举证证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孩子与其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故原告无法律上的。鉴于该事实系原告于本案诉讼前才发现,此前已抚养孩子8年之久,且现在仍在抚养,故被告理应赔偿孩子抚养费。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按金华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计算。由于该费用金华市统计局统计至2007年底止,原告又未提供此后的抚养费支出依据,故本案原告的经济损失从孩子出生时起计至2007年底止。

  法院另认为,由于该事实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痛苦,被告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应另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上述就可以知道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知识,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