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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刑事案件一般都是非常严重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一般给予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那么,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是如何规定的呢?2022最新的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

  关于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是很完善,还存在以下几个不足的方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1、刑事损害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失”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范围问题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给出的赔偿范围都没有超出“物质损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不仅造成了审判实践的不配套和不协调,而且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产生了消极影响。

         

  2、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缺失的弊端

  (1)违背了我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立法精神,不利于保障人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从根本上肯定了公民的精神利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从理论上讲,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遭受到损害,无论是物质上的损害,还是精神上的损害,都应当得到赔偿,这应是宪法作上述规定的应有之义。

   公民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在侮辱、诽谤、强奸、伤害等侵害公民人格权的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往往又同时使被害人的尊严受损、名誉降低,或失去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从而精神上极度痛苦,乃至影响正常的学习和工作。这种影响是无形的、巨大的、长期的,是难以用医药来医治的。如毁容伤害案件,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十分明确,即通过实施残忍的物理和化学手段,意图阻断被害人同外界的社会人际交往,剥夺了被害人的人体形态美,使被害人正常的生理反映和心理活动均被深度抑制,甚至会出现厌世和轻生情绪。再如强奸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失去贞操,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其精神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仅对被告人施以刑罚,显然不足以消除和弥补被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应当不仅仅体现在刑事惩罚和物质损害赔偿上,也应当体现在对公民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的赔偿上,才能更好地贯彻宪法精神,全面地保护人权。

  (2)破坏了法律位阶,导致了法律间的矛盾与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民法典》及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确认了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享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而对严重侵犯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犯罪行为,最高院做出的相应的刑事司法解释却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护之外。尤其是2002年最高院的《批复》,是在民事侵权领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确立和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制定的,却认定“受害人要求精神赔偿一律不予受理”,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显而易见,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3)显失公正,不能体现法之价值

  侵权行为人侵犯被害人人格权、健康权等权利的同时,大多数给被害人精神造成了损害。这种精神上的损害,有时要比物质损害严重得多。按现行刑事法律,受侵害轻者获赔,受侵害重者不赔,无疑与法应具正义价值相违背,亦不能体现法保护利益之应有价值。对于侵犯人格权的犯罪行为(如杀人、伤害、强奸)本身也是一种更为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给受害者造成的精神损害也更严重。若将其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之外显然是一种荒谬和不合逻辑的现象。从理论上讲,有损害必有救济。对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尚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严重的刑事犯罪,被害人却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对被害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另外,与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不断扩大相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其在法律地位上低于民事诉讼原告人,两相比较,对被害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

  以上内容是《2022年最新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您编制详细介绍。首先要肯定的是,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案件很多,尤其是强奸等行为对被害人贞操权的侵害。